(2016)苏0602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周时和与陈志明、南通成名钢结构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时和,陈志明,南通成名钢结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02财保46号申请人周时和。被申请人陈志明。被申请人南通成名钢结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五接镇沿江公路188号。法定代表人王旭东,职务负责人。申请人周时和与被申请人陈志明、南通成名钢结构件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志明、南通成名钢结构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周时和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秦建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