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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3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龙某甲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巴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2823刑初71号公诉机关巴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甲因本案于2016年5月19日被巴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巴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巴检公诉刑诉(201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甲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4日9时左右,被告人龙某甲前往被害人田某甲在本县绿葱坡镇居委会4组租赁房经营的店铺购买电灯泡,当被告人龙某甲到达店铺未见被害人田某甲时,被告人龙某甲便进入其店铺后面的烤火房内,将被害人田某甲放置在该房间烤火炉台面的银白色VIVO牌X5M型手机盗走。经鉴定,被告人龙某甲所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547元。侦查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龙某甲所盗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田某甲;被告人龙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田某甲因手机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田某甲对被告人龙某甲的行为给予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龙某甲从轻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巴东县公安局绿葱坡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胡某甲、罗某甲的证言;被害人田某甲的陈述;被告人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巴价鉴(2016)18号关于对被盗手机价格的鉴定;现场勘查检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巴东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龙某甲犯盗窃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龙某甲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龙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甲所盗财物已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给被害人,侦查中,被告人龙某甲赔偿被害人因财物被盗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取得了被害人对其犯罪行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龙某甲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龙某甲单处罚金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龙某甲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人民币2000元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龙某甲所盗银白色VIVO牌X5M型手机1部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田某甲(已发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 念审判员 向 兵审判员 谭贤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向小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