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邓书初诉史艳青、蒋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书初,史艳青,蒋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66号原告:邓书初,男,汉族,1962年2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史艳青,男,汉族,1970年2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蒋侠,女,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邓书初诉被告史艳青、蒋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书初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被告蒋侠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书初要求对被告蒋侠撤回起诉的申请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书初对被告蒋侠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跃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