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1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鹿寨县大全页岩砖厂、刘志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鹿寨县大全页岩砖厂,刘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鹿寨县大全页岩砖厂,住所地鹿寨县四排乡*排村大前岭。负责人覃规敏,厂长。被执行人刘志成,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关于鹿寨县大全页岩砖厂申请执行刘志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2014)江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刘志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鹿寨县大全页岩砖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志成支付租金290000元、垫付费用41504.87元及案件受理费627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志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记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江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国健审 判 员 韦作鼎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