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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民特字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曾道发等诉刘春娇宣告死亡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道发,曾小毛,曾海浪,曾海平,曾海发,曾美华,刘春娇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瑞民特字2号申请人曾道发。申请人曾小毛。申请人曾海浪。申请人曾海平。申请人曾海发。申请人曾美华。被申请人刘春娇。申请人曾道发、曾小毛、曾海浪、曾海平、曾海发、曾美华申请宣告刘春娇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曾道发、曾小毛、曾海浪、曾海平、曾海发、曾美华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刘春娇之子女,因刘春娇患有老年痴呆症,于2010年11月14日下午四时左右在向阳南路走失,后经家人向瑞金市公安局办案,并在多处张贴寻人启事,经多方寻找无果。现刘春娇因走失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半,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宣告被申请人刘春娇死亡。经查:被申请人刘春娇,女,1936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象湖镇解放路庙前巷3号,身份证号码:362134360505004。系申请人曾道发、曾小毛、曾海浪、曾海平、曾海发、曾美华的母亲。刘春娇于2010年11月14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刘春娇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刘春娇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曾道发、曾小毛、曾海浪、曾海平、曾海发、曾美华提供的申请人身份信息、被申请人身份信息、瑞金市公安局的接警记录单、寻人启事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刘春娇于2010年11月14日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至今杳无音讯,且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曾道发、曾小毛、曾海浪、曾海平、曾海发、曾美华要求宣告刘春娇死亡,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刘春娇死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曾道发、曾小毛、曾海浪、曾海平、曾海发、曾美华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钟 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闪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