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325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于智华与被告宗彩兵买卖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智华,宗彩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1896号原告:于智华,男,汉族,初中文化,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被告:宗彩兵,男,汉族,约46岁,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智华与被告宗彩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以被告已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智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于智华自行负担。审判员  王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圣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