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执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郑永平申请执行孙建扣留提取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平,孙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024执482-2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平。被执行人:孙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威民初字第1830号判决书,受理郑永平申请执行孙建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孙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建在陕西中城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应得收入2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建在陕西中城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应得收入2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宏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洪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