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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执7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与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川市环境保护局,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738号申请执行人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王永虎,男,局长。被执行人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张东初。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的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与宁夏台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银环噪罚字(201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罚款3万元,逾期罚款3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800元,合计60800元。未执行标的60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屋及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银环噪罚字(2015)0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路 玮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