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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执52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青与王爱莲、张礼仓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青,王爱莲,张礼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522之一号申请执行人:罗青,女,196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王爱莲,女,197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张礼仓,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执行罗青与王爱莲、张礼仓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爱莲、张礼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爱莲、张礼仓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3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