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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民终2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成平、张筱梓与郑家国、刘轩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平,张筱梓,傅春枝,郑凯,刘轩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民终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成平,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代理人刘克祥,湖南经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兴初,湖南沅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筱梓,女,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委托代理人舒蓉月,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春枝,女,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原审原告郑家国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凯,男,199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原审原告郑家国之子)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建宁,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月仙,女,196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轩铭,男,1959年9月1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上诉人王成平、张筱梓因与被上诉人郑家国、刘轩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上诉人郑家国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经本院依法通知,其继承人傅春枝、郑凯表明同意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变更被上诉人郑家国为被上诉人傅春枝和郑凯,被继承人郑家国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权利义务的继承人傅春枝和郑凯依法有效。上诉人王成平的委托代理人李兴初,上诉人张筱梓及其委托代理人舒荣月,被上诉人傅春枝、郑凯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周建宁、郑月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刘轩铭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冲审 判 员  卜玉苹代理审判员  彭珊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