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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2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俞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2刑初6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现住广东省南雄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15日被抓获羁押,2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份至2015年10月,李某某(已判刑)在南雄市乌迳镇圩彩云路租住的房子里接受他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并将投注情况上报给上家被告人俞某。至案发,李某某上报给俞某的“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7907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甲、叶某、肖某、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六合彩”赌博投注单据,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接受他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根据本案证据显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范围内,本院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俞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罪,对量刑建议表示请求对其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俞某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О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二О一六年九月十四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建麟审 判 员  黄跃伟人民陪审员  陈红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