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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02民初2114号原告:胡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向阳,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秋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传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