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6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贾道先与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道先,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6执368号申请执行人贾道先,男,1938年5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淑玲,经理。申请执行人贾道先与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怀民(商)初字第058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贾道先借款本金、利息2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2946元。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道先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及银行存款,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雁来园北二街4号院土地一宗(证号:京怀国用(2015出)第00004号)予以查封;2016年3月8日对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企业变更通道进行查封;2016年3月11日对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债务。鉴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贾道先表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贾道先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贾道先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世知印务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施章义审 判 员 张春阳代理审判员 周忠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英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