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文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文,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710号申请执行人唐文,男。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柳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唐文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4民初32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文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从被执行人陕西唐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回案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唐文已向本院出具收条领取案款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710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张胜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