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02民初3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五莲县浩通贸易有限公司与高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莲县浩通贸易有限公司,高建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3760号原告:五莲县浩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解放路101号。法定代表人:荆百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世杰,山东东方太阳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建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五莲县浩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莲县浩通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莲县浩通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五莲县浩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永彬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安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