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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5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王宜彬与王宜明、马忠勤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宜彬,王宜明,马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5执446号申请执行人王宜彬。被执行人王宜明。被执行人马忠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6)鲁0405民初70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宜明银行存款元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