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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汤某某与郑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郑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327号原告汤某某,女,197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系原告汤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闫应超,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男,1972年8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