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31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董勇芳与邢台益瑞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勇芳,邢台益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1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董勇芳。被执行人邢台益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菊霞,该××董事长。董勇芳申请邢台益瑞商贸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冀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2016年7月27日申请执行人董勇芳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董勇芳在本案执行期间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冀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树立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代理审判员 刘 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彦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