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李海乐与白康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乐,白康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202执319号申请人李海乐,陇南市人。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李永贵、赵育恒,甘肃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白康康,陇南市人。被申请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小敏,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景某,男,汉族,生于1987年3月2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职工,住址陇南市武都区城关镇南桥路200号102室。身份证号×××。申请人李海乐诉被申请人白康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调解,2016年6月12日本院作出的(2016)甘1202民初676号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已领取,现调解书已发生效力,原告李海乐申请本院执行。现被申请人白康康、被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已将900元、70262元共计71162元交本院执行专户帐户上,武都区民一庭于2016年6月28日按照申请人李海乐的申请,已将71162元的现金支票交于申请人李海乐,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上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中国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一百零八条(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202民初676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燕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菊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