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8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理钦与佛山市希递康医药有限公司新万福分店、佛山市希递康医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钦,佛山市希递康医药有限公司新万福分店,佛山市希递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552号原告:张理钦,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0432。被告:佛山市希递康医药有限公司新万福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道东南门一股份合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23746318。负责人:李亮锋。被告:佛山市希递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34630811。法定代表人:蔡贤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理钦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露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