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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8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理钦与佛山市希递康医药有限公司新万福分店、佛山市希递康医药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理钦,佛山市希递康医药有限公司新万福分店,佛山市希递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8552号原告:张理钦,男,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公民身份号码:×××0432。被告:佛山市希递康医药有限公司新万福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道东南门一股份合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23746318。负责人:李亮锋。被告:佛山市希递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734630811。法定代表人:蔡贤周。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理钦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露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