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8执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田凤霞申请执行秦广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凤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8执330号申请执行人田凤霞,女,汉族,住遂平县。田凤霞申请执行秦广科,王颜茹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豫1728民初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田凤霞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让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于2016年6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按照协议履行。申请人田凤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728执33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学军执行员 石华峰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二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