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李清洁、庞庆国与梁乃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洁,庞庆国,梁乃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03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洁,女,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庞庆国,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梁乃林,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清洁、庞庆国与被执行人梁乃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2015]工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艳辉审判员 :刘国新审判员 :孙建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董靖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