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03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力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范力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831号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公园东街998号。法定代表人贾越伟,公司经理。被告范力瑾,男,汉族,35岁左右,现住。本院受理的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市树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立东审 判 员  张臣合人民陪审员  葛兰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