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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02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王延安与马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延安,马金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151号申请执行人王延安。委托代理人和鹏,系武威市经开法律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金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延安与被执行人马金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5)凉民初字第42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5元、执行费500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凉民初字第4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财文审 判 员  马 永代理审判员  蒋大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