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超兵与王兵、童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王兵,童有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1792号原告:王超,男,198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付,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系王超父亲。被告:王兵,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童有先,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超与被告王兵、童有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方成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被告王兵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员 方成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任晨晨附所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