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3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苏定妹与冯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定妹,冯丽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3民初86号原告苏定妹,女,195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桂林市人,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被告冯丽玲,女,195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桂林市人,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定妹诉被告冯丽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定妹以被告已经归还借款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被告自行归还了借款,双方已经解决纠纷,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其民事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定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苏定妹负担。审 判 长 李李海人民陪审员 檀志超人民陪审员 吴月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海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