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周瑞康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瑞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1479号起诉人:周瑞康。2016年6月26日,本院收到周瑞康的起诉状,(写明起诉的事由)。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再审。起诉人周瑞康起诉请求排除防碍开通一条长25米、宽0.6米、深0.44米的排水沟,该请求已经本院于2015年9月19日作出(2015)柳城民一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起诉人周瑞康的诉讼请求,并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本院上述判决。现起诉人周瑞康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上述判决生效后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不予受理。起诉人周瑞康可通过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认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周瑞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永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韬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