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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321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韦哓琴与吴晓珍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同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哓琴,吴晓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321民初192号原告韦哓琴,女,土族,无业。被告吴晓珍,女,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哓琴诉被告吴晓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哓琴于2016年6月25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期限内自愿处分其诉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哓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韦哓琴承担。审判员 张 桂 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才让拉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