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罗执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金玛电源有限公司,马红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罗执字第60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金玛电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荣连,经理。被执行人马红俊,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金玛电源有限公司申请马红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罗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罗民初字第010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金玛电源有限公司于2015-12-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罗执字第6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任大贵审判员 胡先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