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周衍任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707号罪犯周衍任,男,194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化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7日作出(2010)茂中法刑一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衍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衍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8月1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2月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周衍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衍任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1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因不熟悉互监组管理、与他犯争吵,累计被扣二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衍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衍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4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耀聪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洪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