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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02民初8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春英与晋中开发区圣邦液压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英,晋中开发区圣邦液压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837号原告杨春英,男,汉族,太原市居民,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委托代理人宁斌,男,汉族,晋中市榆次区郭家堡乡源涡村村民,住,系原告同事。被告晋中开发区圣邦液压器件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蒋世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振芳,山西中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英与被告晋中开发区圣邦液压器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英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专递费14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齐三虎审 判 员  韩海兰人民陪审员  田 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