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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4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东阿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郑萍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664号申请执行人:东阿县青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东阿县香江路66号。法定代表人:鞠斌,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郑萍,女,汉族,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东阿县商业街149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东阿证执字第3号执行书,于2016年06月0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均无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信息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阿县人民法院(2016)东阿证执字第3号执行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00元,已执行为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可即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夏绪军审判员  史传利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