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56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杭州千羽坊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欧佳服饰有限公司、王海霞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千羽坊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欧佳服饰有限公司,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6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杭州千羽坊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法定代表人韩柏庆,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欧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余立千,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海霞,女,汉族,1984年3月1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申请执行人杭州千羽坊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欧佳服饰有限公司、王海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沪0112执4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上海欧佳服饰有限公司、王海霞未按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人民币264,396.03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3,865.9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欧佳服饰有限公司、王海霞银行存款人民币268,261.9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