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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韩某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23民初1232号原告韩某,女,1974年2月2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群岭,鲁山县鲁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又名王某甲,男,1974年1月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韩某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新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及委托代理人李群岭、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分别为长女王赛娅、次女王赛斐、儿子王艺龙。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与被告由于婚前缺少了解,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最近几年被告染上了喝酒的恶习,对家庭的生活不管不问,原告独自承担家庭的重担。为了三个孩子原告吃苦耐劳,被告对原告不但不理解,还经常打骂原告。近三年多来,被告一直在外做生意,没有给家里打过一分钱,对家庭和子女不管不问,没有尽到一个丈夫和一个父亲的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原告与被告婚生的三个子女由原告抚养;3、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建造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该房产属于被告的一半,折合三个子女的抚养费。被告王某乙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起诉不实,被告与原告结婚将近20年从未打骂过原告。被告与原告生育三个孩子,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被告会承担起作为父亲的责任,以后努力赚钱好好照顾家庭。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鲁山县××人民政府(××为××庙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王赛娅,××××年××月××日生育次女王赛斐,××××年××月××日生育长子王艺龙。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在鲁山县××山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属合法有效婚姻。原告与被告婚后生育三名子女,足见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被告作为原告的丈夫、作为三个孩子的父亲,应努力为孩子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与原告建立起互信互让、团结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次诉讼,说明原告与被告在生活中出现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可能,若任其发展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本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新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治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