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381民初8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周彪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883号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铎山镇。法定代表人谢毛华,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彪,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大新乡邓东村5组1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彪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冷水江市超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预交,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雷娟附适用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