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执恢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曹玉军、郑文菊与游晓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玉军,郑文菊,游晓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02执恢190号申请执行人曹玉军,农民。申请执行人郑文菊,农民。被执行人游晓乐。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0)滨刑初字第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张俊杰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