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周贵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8刑初30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贵平,男,于湖南省洪江市,身份证号码:×××601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2009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9年11月28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6)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贵平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贵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周贵平驾驶无牌摩托车到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杨梅村裕昌楼D座314房,通过撬锁的方式进内盗走被害人陈某神州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双喜牌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170元)。2、2016年2月24日8时许,周贵平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朱某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和蓝悦酒店出租楼503房内,盗走朱某人民币1100元和黄金戒指一枚。3、2016年3月2日10时许,周贵平以同样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梁某位于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古水村同宇商贸城415房内,盗走梁某人民币287元。周贵平在逃离现场时被人赃并获,赃款已缴回并发还梁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贵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贵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周贵平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贵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周贵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告人周贵平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朱某、陈某、梁某的陈述,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指认照片,发还清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材料,前科材料,劳动教养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有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贵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贵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周贵平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周贵平认罪态度好,被盗赃物已追回部分并发还被害人,故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被告人周贵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卢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