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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执5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靳兆杨、桑丽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兆杨,桑丽媛,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一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27-1号申请执行人靳兆杨,男,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桑丽媛,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慧,女,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靳兆杨、桑丽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第1110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王慧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协助申请人靳兆杨、桑丽媛将位于鄄国用(2010)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靳兆杨、桑丽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鄄国用(2010)第XXXXX号)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霍学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