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6执5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靳兆杨、桑丽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兆杨,桑丽媛,王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一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6执527-1号申请执行人靳兆杨,男,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桑丽媛,女,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慧,女,住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靳兆杨、桑丽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26民初第1110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王慧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协助申请人靳兆杨、桑丽媛将位于鄄国用(2010)第XXXX号土地使用权过户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靳兆杨、桑丽媛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土地使用权(鄄国用(2010)第XXXXX号)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霍学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汤占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