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东港市北井子镇新海村村民委员会与丹东市田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北井子镇新海村村民委员会,丹东市田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871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北井子镇新海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福宽,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丹东市田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利军,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东港市北井子镇新海村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丹东市田丰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丹民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此案需等待相关部门协调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东市中院(2014)丹民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