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漳州鑫悫贸易有限公司与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鑫悫贸易有限公司,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419号申请执行人漳州鑫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坑路39号龙门天下14幢A404室,组织机构代码:07320483-X。法定代表人林淑荣,经理。被执行人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岩溪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15678318-7。法定代表人郑敦木,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鑫悫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敦信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即执行本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漳州鑫悫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9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勇忠审 判 员 戴坤盛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