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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泰执民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翁圣露、翁新芳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圣露,翁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泰执民字第732号申请执行人翁圣露被执行人翁新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温泰商初字第000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翁新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翁新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翁新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翁新芳(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26的存款人民币144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XX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余夏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