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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981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81民初61号原告赵某某,女,原平市人。被告续某某,男,原平市人。原告赵某某诉��告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续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经人介绍认识,于1991年举办结婚仪式,于1992年10月生一女,于1993年8月29日领取了结婚证。1995年生一子。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不投,原告于2010年起诉被告离婚,原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原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现该判决生效4年多时间,可是原被告的分居生活一点也没有改变。为此原告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赵某某提供以下证据:1、(2010)原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1份;2、结婚证原件1份。被告续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续某某未提供证据。���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1年12月份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典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1993年8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较好。1992年10月23日,生育女儿续某甲,现在太原市打工生活。1995年8月19日,生育儿子续某乙,现在深圳市打工生活。2008年夏季,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至今。2010年5月13日,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10)原民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6年1月12日,原告赵某某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有二十多年之久,又生有两个孩子均已成年,应当是有一定夫妻感情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也属正常现象,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为了家庭和社会稳定,希望双方珍惜夫妻之情,在今后生活中,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续某某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冀东青审 判 员  赵春慧代理审判员  陈彦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