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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7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宗桂芹与被执行人西安秦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桂芹,西安秦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767号申请执行人宗桂芹,女,194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未央区赵村街**组**号。被执行人西安秦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100号金叶家园1幢20801号。法定代表人:沈小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宗桂芹与被执行人西安秦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1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宗桂芹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03执7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执行员 常 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雪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