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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仁云、郑艾勇、郑艾凤与被执行人杨生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仁云,郑艾勇,郑艾凤,杨生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136号申请执行人郑仁云,男,1963年11月1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艾勇,男,1986年11月2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郑艾凤,女,1989年1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生奎,男,1974年5月18日生,汉族。郑仁云、郑艾勇、郑艾凤与杨生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做出(2015)宁民终字第657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杨生奎赔偿郑仁云、郑艾勇、郑艾凤20万元,该款由杨生奎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郑仁云、郑艾勇、郑艾凤5万元,余款15万元由杨生奎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5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5万元;杨生奎如不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郑仁云、郑艾勇、郑艾凤可按赔偿总额30万元申请执行全部余款;一审案件受理费4290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郑仁云、郑艾勇、郑艾凤负担757元,杨生奎负担13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杨生奎负担。因被执行人郑艾勇、郑艾凤、杨生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仁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杨生奎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138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生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院(2016)苏0111执136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杨生奎名下无房产及车辆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0138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生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65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