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安徽澜海钢结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来安县广河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澜海钢结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来安县广河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148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澜海钢结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合肥市肥东县龙塘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银福,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来安县广河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负责人:王光河,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澜海钢结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来安县广河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2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来安县广河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支付安徽澜海钢结构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欠款55000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15000元,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20000元,于2016年4月30前付20000元,双方以后再无其他争议;来安县广河农业机械化种植专业合作社有一期不按约支付,视为欠款全部到期。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212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房云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