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春养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第2719号罪犯黄春养,男,197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雷州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5日作出(2007)雷法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春养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黄春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1年12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10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1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黄春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春养属严重暴力犯罪的罪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32次;2014年1月、7月,2015年1月、7月,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2015年3月,2016年3月获得记功;2014年7月,2015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狱内消费较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春养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春养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沛审 判 员 林浈量代理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洋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