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厦门美美德工贸有限公司与程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美美德工贸有限公司,程有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2456号原告厦门美美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湖安村圳南九路87号之二。法定代表人胡裕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景华,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有华,女,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美美德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美美德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美美德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程有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美美德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判员 刘辉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炳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