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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周亚军与胡格吉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军,呼格吉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保256号(2016)内0423民初1955号原告周亚军,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现住巴林右旗。被告呼格吉胡,男,30岁,现住巴林右旗。原告周亚军诉被告呼格吉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呼格吉胡在巴林右旗XXXXX发放的工资款168000元依(每月扣押2000元,扣押金额至168000元止)、绩效工资款50000元依法进行扣押,对被告呼格吉胡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蒙XXX**)依法进行扣押,原告用其本人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蒙XXX**)和保全担保人于金华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蒙XXX**)进行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呼格吉胡在巴林右旗XXXXX发放的工资款168000元依法进行扣押(每月扣押2000元,扣押金额至168000元止),在扣押期间不得对该笔款项进行处分;二、对被告呼格吉胡在巴林右旗XXXXX发放的绩效工资款50000元依法进行扣押,在扣押期间不得对该笔款项进行处分;三、对被告呼格吉胡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蒙X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四、对原告周亚军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蒙X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五、对保全担保人于金华所有的一辆机动车(蒙XXX**)依法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两年,在扣押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毁损、赠与及设定他项权利。上述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原告要求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办理续扣手续,如未按期办理,则视为放弃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