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唐丽英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特35号申请人唐丽英。申请人沈火明。申请人沈铁明。申请人沈红梅。申请人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钱春芳,主任。委托代理人杨顺红。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6月28日经松江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患方自愿放弃通过尸体解剖、医疗损害鉴定、法律途径及专家咨询等方式解决此纠纷;二、医方一次性赔付患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等25,000元(汇入患方提供的帐户);三、封存的患者病历在签订协议后当场拆封;四、患方今后不再通过任何途径与医方就此案发生任何争议。协议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医方于协议签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汇入患方提供的帐户。本协议于2016年6月28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唐丽英、沈火明、沈铁明、沈红梅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于2016年6月28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傅月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仙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