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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3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刘继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继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3刑初180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继学,男,1988年5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2008年6月29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4月15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5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市中检公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继学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圣武、被告人刘继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继学于2016年2月18日零时许,来到济南市市中区山东力明科技职业学院西侧李某某居住的板房处,采取翻窗入户的手段,盗窃李某某现金10元、露露牌杏仁露1瓶(价值3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3元。同年2月27日,公安人员根据失主李某某报案及提供的相关线索,在李某某住处附近的一网吧内将刘继学抓获。经审讯,刘继学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继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证人李某某、朱某某的证言、济南市市中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济市中价鉴字(2016)054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公决字[2011]第0054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5)市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山东省济南监狱释放证明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移送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继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继学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继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继学先后多次因盗窃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但其仍然不思悔改,反映出自身的主观恶性较大,结合其具有的累犯情节,综合全案应当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继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2016年1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二、随案移交从被告人刘继学处扣押的现金53.5元,其中13元发还李某某,剩余部分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员  吕 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曦飞 微信公众号“”